原标题:职场解惑:单位与我解约应该怎样补偿
问:2013年9月之前,张冰和李晓楠同在一家单位工作了15年,张冰任部门经理,每月平均工资为1万元,李晓楠任副总经理,每月工资1.5万元。后来单位因为经营不善,提出裁员,与张冰和李晓楠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关系,并将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社会平均工资3817元,那么张冰和李晓楠各能得到多少经济补偿金?
答:新疆法务专家卜冰:这要分员工与企业协商一致和协商不一致两种情况。
当张冰和李晓楠与单位协商一致时:张冰的工资是1万元/月×15个月,可以拿到15万元;李晓楠的工资是1.5万元/月×12个月,可以拿到18万元。
法律依据是,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劳动者月工资不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实际发放工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设上限。
当张冰和李晓楠与单位协商不一致、单位强行解约的,应在原基础上按两倍支付。
法律依据是:2008年1月1日执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注意:无论什么情况,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给付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所以张冰拿到的赔偿是1万元/月×10个月+1万元/月×5月×2,可以拿到20万元,以2008年分段计算,之前1倍,之后两倍。李晓楠1.5万元/月×12个月,可以拿到18万元。
(亚心网记者王宗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