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教育局 陈长河
日前,在《中国教育报》上看到厦门大学附属实验中学姚越林校长发表的《在职教师营业性家教需立法禁止》一文,对于文中的部分观点我持有不同的意见,因此撰写本文与之商榷。
姚校长说,作为家长,他反对“家教”。而他提出的理由也很简单:“我的孩子从未请过家庭教师,假如在学校给孩子上课的教师埋头家教的工作,那么孩子获得的教育肯定达不到应有的质量。”首先,姚校长不能因为自己的孩子不上“家教”,就反对别人的孩子上“家教”。监护人在学校教育不充分的情况下,有权利通过家教这一形式给孩子加以弥补。再者,姚校长认为,教师埋头家教必会影响平时的教育质量,但家教未必一定要“埋头”,合理安排时间,适度地进行家教,会不会影响教师的教育质量呢?这才是姚校长需要作出的论证。
更为荒谬的是,姚校长认为现代学校教育实行班级授课制,就是默许和容许教师置一部分学生于不顾。这样的观点,显然与教育公平、以人为本、素质教育等理念完全背道而驰。在台湾,后15%至25%的学生,学校会组织起来实行课后编班补课,由政府提供经费。一些欧美国家的做法,也是如此。而现今一些家长通过“经费自筹”的家教方式加以解决,这种行为反而成为姚校长眼中的“毒瘤”。
治理教师有偿家教,是个非常广泛的话题,包括教育法学教授劳凯声等都有很好的分析和建议,只是现在教育行政部门往往采用简单的“一刀切”的方式加以禁止,其治理成效自然不佳。我们不妨这样分析:在班级授课制以及家庭、社会、学生年龄特征等各种因素综合作用下,学生学业有快有慢,一些学生掉队本就是正常不过的事情。不考虑是否有偿的情况下,正确的、无偿的家教是能够帮助掉队的学生提高学业成绩,或者让一些学生适度提前学习的,相信这点姚校长也不会否认。如果正确的、无偿的家教是被允许的、倡导的。那么,是否“有偿”就成了判断尺度。但教师利用专业特长和业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合法劳动获取一定的报酬,这该禁止吗?
深究到底,教师有偿家教属于教师职业道德范畴,既不需要也不必要通过立法来解决。我们所要禁止的,是教师利用职权胁迫学生参加补习,以及在补习中做出违背教育规律、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事情。我们需要治理的,是一些在校外开办补习班,课内不认真教,将重要内容放到补习班中讲授,不择手段诱使或胁迫学生参加补习的教师行为。其他的则不应该扩大化、一刀切地盲目禁止。只要有需求,就会有市场,教育治理需要的是按照规律去规范和引导,靠简单粗暴的行政干预和盲目的检查整顿,不可能有好的长远的效果。
因此,治理有偿家教,一方面,政府要加大教育经费保障力度,对于掉队的学生,可通过课后编班补课、辅导的方式进行帮助。另一方面,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倡导奖励无偿家教的同时,建立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范、公开的各项制度。如建立报备制度、利益相关人回避制度、规范收费制度等,要求教师从事有偿家教需要向学校报告备案,规定教师有偿家教的学生人数和周课时的上限,禁止教师对所任教班级的学生进行有偿家教,禁止胁迫学生参加有偿家教,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教师家教的报酬区间等。
治理教师有偿家教,需要看到它的利弊,看到它的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通过精细化、公开化、规范化的制度去引导和规范,而不是靠扯着嗓子嚷嚷,简单粗暴地动辄立法禁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