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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与“非农”格局将成历史

张海娟2014年8月8日12分钟978 次阅读

  “农”与“非农”格局将成历史

  7月30日,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这标志着户籍制度改革开始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改革目标

  小城市落户全面放开

  意见明确了户籍制度改革发展的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的具体方向是,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 全面放开

  申请条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

  申请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中等城市落户 有序放开

  申请条件:在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

  申请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说明: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大城市落户条件 合理确定

  申请条件:在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

  申请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说明: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城市,要适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较严格的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大城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

  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严格控制

  申请条件:达到规定分值。

  申请人员:达到规定分值的流动人口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说明: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

  ■改革特点

  取消农户和非农户区分

  我国将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建立居住证制度

  意见明确,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我国将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热点探讨

  进京户籍审批应“政策+指标”

  像北京这样的特大城市,户籍改革如何进展?在《关于创新首都人口规模调控机制的调研报告》中,市政协建议,本市人口规划应有刚性约束机制,进京户籍审批应采取政策结合指标的方式。

  报告建议,本市应建立有中央相关单位参与的更高层级的议事协调机制,负责研究决定超出本市事权的人口发展的重大问题,制定适合首都人口发展的重大政策。

  推进建立进京户口审批协调机制。根据“控制数量、优化结构”的原则,制定进京户口指标分配方案和年度计划,实施“政策加指标”进京户籍审批机制。

  转变人口信息的取得方式,将居住证制度作为人口登记管理的基本制度,增强居住证的社会功能,将提供居住证作为在京购房租房、购车、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办理工商登记、就业、参加社保、购买公交一卡通等社会事务的必要条件。

  北京户籍改革或从硕士开始限制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风田表示,北京过去在无形中也有一些落户的门槛和条件,比如博士毕业、海归学者等等。总的原则是本着对北京发展有积极作用和贡献的方向,对人才进行取舍。

  以现在的状况来看,近千万在北京工作居住的人没有户口,其中可谓人才济济。如若未来北京也实行积分落户政策,门槛肯定是比较高的。比如学历方面,本科现在已经是比较普遍的程度,可能就不够,要从硕士开始进行一些限制。还有特殊技能人才,要达到多少级、什么水平等等,都要根据本地发展的需要,和未来城市发展的方向来决定。

  我国户籍制度的演变

  城市户口登记制度基本统一

  ●1951年7月16日,公安部制定并颁布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这是建国后最早的一个户籍法规,基本统一了全国城市的户口登记制度。

  ●1955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规定全国城市、集镇、乡村都要建立户口登记制度,开始统一全国城乡的户口登记工作。

  “农”与“非农”二元格局确立

  ●1958年1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标志,中国政府开始对人口自由流动实行严格限制和政府管制。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

  小城镇户籍逐步放开

  ●1984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允许农民自理口粮进集镇落户。

  ●1985年7月,公安部颁布《关于城镇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作为人口管理现代化基础的居民身份证制度在同样的背景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5年9月宣布实施。

  ●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从农村到小城镇务工或者兴办第二、三产业的人员,小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以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1998年7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解决了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夫妻分居、老人投靠子女等情况下,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房、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等反映强烈的问题。

  ●2001年3月30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2012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指出,要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逐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新的户籍改革目标确立

  ●2014年7月30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正式发布。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要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