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研资讯关于印发《东莞市兼职督学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信息

关于印发《东莞市兼职督学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李想2014年8月11日7分钟749 次阅读

  各镇(街)宣教办(局),松山湖科教局,各直属学校:为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规范市兼职督学的聘任和管理工作,提高我市教育督导工作水平,更好地发挥督学在促进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作用,现将《东莞市兼职督学聘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东莞市兼职督学聘任管理办法》东莞市教育局2014年7月23日东莞市兼职督学聘任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加强督学队伍建设,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等有关规定,参照《广东省督学聘任管理办法》,修订本办法。第二条 市督学分为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专职督学是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配备的依法执行教育督导公务的专职人员。兼职督学是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的依法执行教育督导公务的人员,主要从市教育行政部门、镇(街)宣教办(局)、学校(幼儿园)、教科研机构的在职和退休人员中选聘。本办法对兼职督学的聘任管理予以明确。第三条 市兼职督学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一般不得超过3个任期。任期届满后自动解聘。第四条 市兼职督学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业务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四)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称,并且从事中等或者中等以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10年以上;(五)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六)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履行督学职责。第五条 市兼职督学的聘任程序。(一)有关单位推荐和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名市兼职督学拟聘人选;(二)拟聘人选按要求填写《东莞市兼职督学聘任候选人推荐表》;(三)推荐单位对拟聘人选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四)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市兼职督学聘任条件审核确定拟聘市兼职督学名单;(五)拟聘市兼职督学名单在东莞教育网站上予以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市兼职督学,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颁发东莞市兼职督学聘任证书。第六条 加强市兼职督学的管理工作,印制《督学证》,对市兼职督学进行编号登记,督学的相关信息向学校和社会公开。市兼职督学在实施教育督导时,应当主动出示督学证件。第七条 市兼职督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检查全市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二)参加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的教育督导工作;(三)对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或建议;(四)参与研究制订教育督导文件,开展教育督导研究;(五)参加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的督学任职培训;(六)完成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交办的其他任务。未经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批准,不得擅自开展督学责任区外的督导工作,不得擅自发布督导结果及有关内容。第八条 市兼职督学在教育督导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听取被督导单位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二)参加被督导单位的教育、教学活动,列席有关会议;(三)就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干部的教育工作向其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奖惩建议;(四)对被督导单位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的行为责令改正,提出处理建议;(五)遇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紧急情况时,应当予以制止,并责成有关单位立即处理;(六)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 市兼职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应对其实行解聘:

  (一)不履行市督学职责,一年内不参加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安排的教育督导活动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影响督导公平公正的;

  (三)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四)在督导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的。解聘市兼职督学时,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向推荐单位及所在单位通报,书面通知本人,并在东莞教育网站上予以公示。第十条 实施督导工作时,市兼职督学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教育督导公务的,应当回避。第十一条 市兼职督学实行任期考核制度。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市兼职督学进行任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第十二条 市兼职督学因身体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工作的,可向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书面退聘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东莞市督学聘任管理办法(试行)》(东教督〔2012〕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