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建设专业化、专家化校长队伍
清远市召开市直属学校校(园)长聘任大会,市第二批市直属学校26名正副校(园)长受聘,任期五年。
为了提高中小学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强师工程”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意见》、《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意见》等文件的有关精神,清远市教育局、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建设专业化专家化校长队伍的实施意见(试行)》,在摘掉清远中小学校长的“官帽”的同时,为建设一支专业化、专家化的中小学校长队伍开辟了新路。
“去行政化”择优选聘校长
清远市取消中小学校及校长的行政级别,实现学校“去行政化”,旨在建立符合中小学教育特点和校长专业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通过实施以聘任制为核心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大力建设高素质的中小学校长队伍,从而营造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专家办学的良好氛围,加快转变教育发展方式,促进教育事业的转型升级,促进学校的内涵发展,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据悉,此次改革的实施范围包括清远市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公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的正副校(园)长(以下统称校长),将实行校长聘任制和任期制。聘任的校长必须坚持党的干部政策和校长任职的相关规定,依据校长选拔聘任程序,按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要求择优聘任。
校长的选聘工作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通过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择优上岗。完全中学和高级中学校长拟聘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初级中学、城镇小学校长拟聘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农村小学校长拟聘人员应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应聘者需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熟悉中小学教育的基本规律和特点。高级中学和中职校长应具有中学高级教师职称,其他校长应具有中学一级或小学高级及以上教师职称。
同时,新聘任校长(含副校长)可采用年薪制形式,面向全国公开招聘(不转人事工资关系)。校长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5年,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及以上可连任,因工作需要可以调任;不胜任者,由聘任单位解聘,另行安排工作。
“校长负责制”让校长放开手脚
作为此次改革的亮点之一,清远市中小学校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主持学校全面工作。校长主要职责是提高教育质量,全面负责学校工作。通过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的责权范围更加明晰,从而可以放开手脚按照自己的思路勾勒学校的发展蓝图。
在实行“校长负责制”以后,校长将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学校具体规章制度,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教研教改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筹。同时,校长可结合学校工作的需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确定学校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人选,组建学校教育教学团队。
此外,校长在学校编制定额和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可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聘任、考核、奖惩;按照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管理学校财产;对财政拨款、学杂费、勤工俭学以及社会赞助或个人捐赠等学校的各种收入,依法依规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在实行“校长负责制”以后,校长必须把德育工作摆在素质教育的首要位置,全面加强学校德育体系建设,注重学校文化建设;有效统筹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确保国家课程、地方课程的落实,推动校本课程的开发与实施,为学生提供丰富多样的课程教学资源。
在实行“校长负责制”的同时,学校要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政治保障作用,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校长要自觉接受教职工的监督,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实行校务会议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学校人事、财务、资产管理等规章制度。
改革打破校长“铁饭碗”
在实现“去行政化”之后,长期以来清远市中小学校长捧着的“铁饭碗”也将被打破。通过实行轮岗交流、绩效考核等制度,清远市中小学校长将真正实现“能者上、庸者下”。
据悉,在此次改革后,清远市中小学校长(含副校长)在同一学校任职达到10年者,必须要进行轮岗交流。为了加强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的校长队伍建设,城区、城镇学校校长需定期交流到农村学校或相对薄弱学校任职。通过分类选派校长到市内外学校进行跟岗学习,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的校长可到县城学校跟岗学习,县(市、区)校长到市中心区域学校跟岗学习,市中心区域学校可到广州等地区学校跟岗学习。
此外,清远市教育行政部门将按照《校长绩效考核办法》,对校长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考核主要内容包括校长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实施方案及上级部门工作要求,考核形式主要为个人述职、民主测评、综合评议。
同时,校长监督机制也将不断完善,校长需认真接受同级党组织和教代会的监督,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任期考核、审计以及教育督导部门的督导评估。校长应带头抓好党风廉政建设,通过建立校长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校长谈话谈心、诫勉、信访制度,以及校长解聘、辞职、低聘制度,使教育行政部门对校长实现有效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