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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省一级学校等级评估”“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估”“省一级幼儿园评估”工作转移公告

李想2014年8月20日9分钟776 次阅读

  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和《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办发〔2012〕24号)精神,根据省编制委员会《印发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12〕22号)的要求,“高中省一级学校等级评估”“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估”和“省一级幼儿园评估”等3项工作转移给社会组织及市场中介组织承接。为做好转移工作,特发布本公告。

  一、转移内容

  “高中省一级学校等级评估”“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估”和“省一级幼儿园评估”中的制定督导验收方案、督导验收组现场评估、发文及授予称号等环节,转移给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组织及市场中介组织承接。

  二、转移方式

  采取适度竞争的转移方式,通过公开报名,公平竞争和择优承接等环节,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及市场中介组织承接转移职能。

  三、承接条件与要求

  (一)承接条件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或条件:

  1.机构合法。应当依法注册登记,能够依法开展督导评估工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管理科学。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具有良好的运行机制;

  3.财务健全。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

  4.专业支撑。拥有一定数量的高素质专家团队,具有扎实的教育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满足开展督导评估的需要;

  5.熟悉政策。熟悉教育督导评估的相关规定和我省教育发展现状和有关政策,能够对学校进行正确的指导和指引,并能够对学校的发展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社会公信力高,社会信誉良好,三年内年检合格;

  6.保障有力。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良好的办公条件和专业的技术人员,专门的信息平台,完善的工作制度,能保障评估工作科学、有序进行。

  (二)承接要求

  1.严格按照协议开展工作。承接主体应当严格履行“高中省一级学校等级评估”“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估”和“省一级幼儿园评估”转移协议要求,不得随意修改或单方变通执行协议内容。

  2.严格按照评估标准开展工作。评估标准应当体现教育事业发展的最新政策规定和要求。

  3.承接主体应当对自己的督导评估行为负责,自觉接受省教育厅、学校和社会的监督。

  四、申报程序与要求

  (一)发布公告。省教育厅通过有效方式向社会发布公告,列明转移的职能和方式、承接主体条件、承接要求、竞争程序等相关内容。

  (二)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自转移事项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14年9月15日前向省教育厅提出现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承接转移工作事项的申报表(附件1);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核对);

  3.申请单位的章程及财务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监督管理制度;

  4.申请单位简介及相关证明,简介内容包括近三年的工作情况,财务审计情况,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情况,年检情况;

  5.近三年承接政府转移、授权、委托事项和购买服务项目、款额状况及绩效评价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

  6.申请单位专职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年龄、职务、职称、学历、专业及从事评估工作的经历等(附件2);

  7.申请单位聘用的专家队伍名单,包括姓名、年龄、职务、职称、学历、专业及从事本机构相关评估工作的经历等(附件3);

  8.开展转移工作事项的工作规划方案。

  五、评选及交接程序

  (一)资格审查。成立评选小组,由省教育厅领导、相关处室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成员在7人以上,原则上省教育厅相关人员不超过评审小组成员的1/3。对申报单位的承接资格进行审查,确定申报单位的承接资质,如果报名竞争阶段的社会主体少于3家,省教育厅将采取邀请参加竞争的方式,确保有3家以上相关领域社会主体参与承接竞争。如报名参加竞争中符合条件的社会主体或市场中介组织少于3家的,则当年取消转移,按原方式开展工作。

  (二)择优评选。对承接主体的评审包括书面评审和公开答辩两部分,确有必要可以进行实地考察,具体程序如下:

  1.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2.评选小组召集所有参与竞争的社会主体参与答辩;

  3.择优确定2家以上的承接主体。

  (三)公示名单。通过省网上办事大厅、广东社会组织信息网等网络平台对选定的承接主体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四)签订协议。公示期结束后,没有异议的,由省教育厅和承接转移事项的社会主体签订协议。协议签订后,报省编办备案,抄送监察、民政、法制部门。

  (五)事项交接。省教育厅在签订承接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转移事项的移交工作。交接事项完成后,发文通告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同时省网上办事大厅、广东社会组织信息网等网络平台进行公告。

  六、转移期限

  根据《关于做好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粤机编办函〔2012〕724号)要求,本次转移事项承接单位承接期限暂定不超过两年。

  七、有关要求

  (一)“高中省一级学校等级评估”“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估”和“省一级幼儿园评估”是三项独立的工作,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或者中介组织可以申请全部承接,也可以申请只承接其中的一项或者两项,请在申报表中标明,并就申报事项按照申报材料的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二)采取现场申报的方式并接收材料,逾期报名(报送材料)或以传真、邮寄等其他形式报名(报送材料)的均视为无效。

  (三)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9月15日前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23号广东省教育厅1102房,联系人:杨宇泽,联系电话:020—37626922;毛道伟,联系电话:020—37626972。

  广东省教育厅

  2014年8月18日

附件1.承接转移职能申请表.doc 

附件2.申请单位专职人员情况表.doc  

附件3.申请单位聘请专业人员情况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