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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收费管理 规范收费行为 河北省出台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张海娟2014年8月21日5分钟702 次阅读

  加强收费管理 规范收费行为 河北省出台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日前,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收费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幼儿园收费管理和监督检查提出了具体要求。

  《细则》指出,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各设区市、县(县级市)均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即保育费和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为幼儿提供伙食的,可据实收取伙食费。幼儿园可收取的代收费项目为体检费(幼儿园按照卫生部门规定统一组织在园幼儿定期体检,代医疗机构收取的体检费);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项目为延时服务费(非寄宿制幼儿园放学后家长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接走孩子,从而延长幼儿在园看护时间,所收取的延时看护服务费)、组织幼儿外出游玩参观时发生的外出活动费(包括发生的门票费、交通费、饮水费等杂项支出等费用)、提供接送服务的校车费。

  《细则》要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要实行政府定价。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并依据幼儿园评定等级适当拉开收费差距。制定或调整省级以下政府和部门、企事业等单位所属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程序是: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定州市、辛集市,下同)、扩权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公办幼儿园分类收费标准的具体意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教育投入情况、学生家庭承受能力、办学培养成本进行审核,履行定调价相关程序后,经报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制定或调整省级以下政府和部门、企事业等单位所属的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并报省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细则》要求,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要实行备案制管理。具体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报与办学审批机关同级的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细则》强调,各级各类幼儿园除按规定收取保教费、住宿费,

  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家长自愿交纳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收费应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类幼儿园应在开学前,通过设立公示栏、公告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各级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和办学行为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