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出台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维护举办者、教育机构、教师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健康发展,省教育厅日前制定下发了《河北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界定了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概念,即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学内容属于高等教育层次但不具备颁发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类助学、培训、辅导等专修和培训学院、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办法》明确了举办学校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是申请举办学校的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学校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依法制定办学章程及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建立行政、教学、学生、财务管理机构,制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三是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校舍面积不少于30OO平方米,在校生人均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实行住宿制的学校,应有满足食宿要求的生活设施。租借校舍办学者,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合同,其租期不得少于5年。四是具有能满足办学规模和办学内容需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及图书资料。五是学校校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教育经历,具备与所办学校类型相适应的学识水平与管理能力。六是学校应配备与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和开设专业相适应的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及管理人员。七是学校开办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办学经费来源稳定,能够保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对学校的管理和监督措施,一是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公安部门申请印章刻制、到质监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到银行开设法人账户。二是学校正式设立后,应按照审批机关核准的章程,建立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依法开展办学活动。三是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学校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四是学校开展办学活动所使用的名称须同审批机关核准的名称相一致。五是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层次、学习形式、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取得学习证书的性质等,内容真实准确。六是学校应依法将招生简章和广告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发布。七是学校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招生和其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实施。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八是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报物价管理部门备案并公示。在学生缴费时应将有关退费办法向学生进行公示,退费时依照退费办法办理。
此外,《办法》还对申请程序、审批流程、变更与终止办学、违规处理等方面重新进行了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