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创新机制规范管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来源:教育厅新闻办
为规范全市经营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去年以来,济源市教育局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相关政策法规。同时,借鉴了《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和《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并充分结合了济源市实际,通过认真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征求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住建局和市发改委、市法制局等部门的意见,并于2013年9月,以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正式印发了《济源市经营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举办条件。申请举办经营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公民个人,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相应的办学资金和保证日常教学正常开展的经费,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稳定集中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具有与办学层次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有熟悉教育工作且思想品德好、具备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队伍,法定代表人须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教学业务和办学管理。专职教师应当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二是设立登记。设立登记经营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手续,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并根据反馈意见所确定的培训项目核准登记培训机构经营范围,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是部门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经营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登记管理部门,主要对符合要求的经营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理工商企业注册登记,进行年检和日常监管,并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未经登记擅自从事教育培训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教育行政部门是经营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对培训机构所申请培训项目的基本条件和准入要求进行审核,对培训项目和培训活动进行日常管理、专项检查与办学评估。公安部门、消防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经营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履行相应管理职能。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对辖区内经营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协助做好非法经营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查处工作。四是加强管理。经营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收取学杂费,须开具由济源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收费票据;所收学杂费须及时全额缴存本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保障所收学杂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维护受教育者和教师的合法权益。培训机构应与培训对象或其法定监护人签订规范的《培训服务协议》,保障服务质量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培训机构以及分支机构不再从事培训或已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截至2014年9月,该市已对全市300余家经营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年度检查评估,并对45家培训机构的举办条件和准入要求进行审核,为其办理了有关手续。
(济源教育局 贺欣欣 赵志红 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