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教师函〔2014〕124号
各有关市教育局:
为做好 “乡村园丁关爱工程” 2014年第二批教师救助申请工作,对我省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中小学校在职在岗教师进行救助,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 救助范围
我省21个扶贫开发重点县的乡镇(不含县城所在镇)及以下的农村中小学校在职在岗教师。
二、 我省21个扶贫开发重点县是:韶关市乳源县、新丰县、乐昌市、南雄市,梅州市大埔县、丰顺县、五华县,汕尾市陆河县,河源市紫金县、龙川县、连平县、和平县、东源县,清远市阳山县、连山县、连南县、连州市,揭阳市揭西县、惠来县、普宁市,潮州市饶平县。
三、 救助申请条件
(一)自2013年以来,因遭受自然灾害、遭遇突发事故或突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即家庭人均年纯收入降到3093元以下;无力支付公费医疗和商业医疗保险报销费用以外个人承担部分。
(二)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视为不满足申请救助条件。
(三)所移植器官来源的费用,营养药、保健药及医疗保健器材费用,整形、美容等导致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自残、打架斗殴及违法犯罪等行为产生的医疗费用,均不属于申请救助条件中确定的医疗费用。
(四)已经接受过“乡村园丁关爱工程”救助的对象不再接受申报。
(五)其他被认为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情况,由省扶贫基金会负责解释。
四、 申请程序
(一)由符合救助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附件1),详述申请缘由,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户口本复印件、所在镇(乡、街道)开具的家庭受灾或突发事故证明、家庭收入证明(附件2),以及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出入院证明或诊断书或病历首页复印件、主治医生推荐信、医疗费收据复印件(加盖报销单位公章)、各类医疗保险报销三联单(加盖报销单位公章)(没有公费医疗或商业医疗保险的,由本人提供情况说明,本人单位提供证明)。
(二)学校审核后向县教育局提交教师的申请材料,县教育局审核教师情况,同时在申请教师所在学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通过后,将相关材料(附救助公示情况证明)报送市教育局。
(三)市教育局审核并汇总,于2014年12月19日前将救助申请资料报送广东省扶贫基金会,并抄送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
省扶贫基金会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保宁路3号,邮编:510080;联系电话(传真):020-87668010,电子邮箱:gdfpjjh@126.com。
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23号高教大厦1704室,邮编:510080;联系电话:020-37626971,传真:020-37627294。
附件1:“乡村园丁关爱工程”救助申请表.doc
附件2:家庭收入证明.doc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扶贫基金会
2014年1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