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教师函〔2014〕139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各有关高校:
为进一步深化教师发展与管理制度改革,推进落实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要求,完善我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体系,全面提升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强师工程”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意见》(粤府〔2012〕99号)等文件精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决定在我省高等师范院校建设若干个省级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为加强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强师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86号)有关要求,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广东省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