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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委着力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

张海娟2014年12月16日3分钟295 次阅读

  重庆市教委着力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

  近日,市教委向市教委管理的公办高校和直属单位印发《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

  《办法》着眼于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国有资产出借、出借管理原则,管理机构和职责,审批权限和程序,收入管理、风险防范、监督检查等做出了明确规范。一是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在优先保障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可控、注重绩效、分类管理的原则。二是将国有资产区分为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原则上不得出租、出借。三是根据单项资产账面原值或年租金标准,分为单位自行审批、市教委核准和市财政局核准三种方式。四是期限5年以上的租赁项目、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房产租赁、1000平方米以上的土地(场地)租赁以及年租金在10万元以上的租赁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租。五是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六是由资产管理部门牵头进行可行性论证,认真考察承租人的资金实力、经营能力和商业信誉,约束承租人的转租行为,严格控制单位资产出租用于办学、培训、驾校等项目,防范群体事件风险。七是国有资产出租给本单位内部人员的,必须在校园网(单位内网)上进行公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办法》出台过程中,市教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充分调研,认真开展座谈讨论,多方征求市财政和高校、直属中小学的意见、建议,紧密结合市级教育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办法》的出台,必将对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服务和保障教育事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