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我省公办高校章程建设,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各高校章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计划目标
到2016年底,全省85所公办普通高校(不含部属院校)全部完成章程建设并核准实施。
二、推进步骤
根据各高校章程建设计划及申报的核准时间,计划自2014年6月起,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批高校章程核准工作,共6批次。具体如下:
(一)第一批试点10所: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汕头大学、广东海洋大学、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广东药学院、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广州大学、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广州城市职业学院。上述学校于2014年6月30日前报送核准材料。
(二)第二批15所:华南农业大学、广州中医药大学、广东财经大学、广州体育学院、岭南师范学院、韩山师范学院、广州医科大学、东莞理工学院、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中山职业技术学院。上述学校于2014年12月20日前报送核准材料。
(三)第三批15所:南方医科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东工业大学、广东医学院、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深圳大学、南方科技大学、嘉应学院、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河源职业技术学院、江门职业技术学院、阳江职业技术学院、茂名职业技术学院、罗定职业技术学院。上述学校于2015年5月底前报送核准材料。
(四)第四批15所:星海音乐学院、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广东警官学院、广州航海学院、惠州学院、佛山科学技术学院、肇庆学院、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广东青年职业学院、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佛山职业技术学院、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顺德职业技术学院、东莞职业技术学院。上述学校于2015年11月底前报送核准材料。
(五)第五批15所:广州美术学院、广东金融学院、韶关学院、五邑大学、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广东职业技术学院、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广东行政职业学院、广东文艺职业学院。上述学校于2016年4月底前报送核准材料。
(六)第六批15所:广东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广东舞蹈戏剧职业学院、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广州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广州工程技术职业学院、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汕头职业技术学院、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汕尾职业技术学院、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清远职业技术学院、揭阳职业技术学院、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惠州城市职业学院。上述学校于2016年9月底前报送核准材料。
三、工作要求
各高校要根据本行动计划,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学校章程建设工作计划和推进步骤,成立章程建设工作机构,落实工作责任人。要严格章程制度程序和步骤,确保章程的合法性有效性。要在保证按照本行动计划确定时间的基础上加快工作进度,章程建设进展较快的学校,可以申请提前核准。
各高校上报核准材料,请以公函形式向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报送书面材料一式5份,同时发送电子版至fgc1312@126.com。
附件2
广东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章程核准
工作流程
为规范我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工作,提高我省高校章程建设水平,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流程。
一、核准原则
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平公正;规范严谨,讲求实效。
二、核准程序
(一)学校申请
各高校章程经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后,向省教育厅申请核准。其中各市主管的高校和其他省直部门所属高校的章程,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书面同意申请章程核准的公函,再向省教育厅申请核准。
章程申请核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章程核准申请书;
2.章程核准稿;
3.关于章程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的说明。
请各高校严格按照《广东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章程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确定的具体时间、批次,以公函形式向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报送书面材料一式5份,同时发送电子版至fgc1312@126.com。
(二)形式审查
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高校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以及章程核准其他日常工作。形式审查主要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审查学校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学校应及时补齐。
(三)专家初审
省教育厅成立广东省高校章程核准专家库和广东省高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负责组织专家对章程核准稿的合法性、适当性、规范性以及制定程序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通过的,提交广东省高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
(四)核准委员会评议
1.由省教育厅等有关主管部门领导,高校、社会代表以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广东省高校章程核准委员会,对初审通过的章程核准稿进行评议。
2.评议采取书面审核、集中讨论等方式进行。
3.评议中如有修改意见,将及时反馈给学校进行修改;学校按要求修改完善后,应及时将修改稿报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
经广东省高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通过的高校章程稿,必要时在省教育厅网站上公示。
(五)审定和公布
1.省教育厅根据各方的意见对章程修改稿进行审议。审议通过的,由省教育厅正式下发章程核准决定书。经审议提出意见的,将通知高校修改确认后,由省教育厅正式下发章程核准决定书。经省教育厅核准的章程文本为正式文本。
2.高校应当以学校名义发布章程的正式文本,并向本校和社会公开。
三、报备
本科高校的章程核准后,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