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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揭阳市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的通知

李想2015年1月28日3分钟501 次阅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揭阳市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业经2010年9月9日市政府四届三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配合省委省政府开展富县强镇事权改革,大力支持简政放权,除法律法规明确由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下放管理层级外,对法律法规明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审批、审核、核准的,一律按事项的权属实行属地或分级管理。对列为下放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包括省政府第142号令中委托和下放事项),只限于下放给建制县(市、区)。对列为实行属地或分级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从其设定依据。为加快新城区建设步伐,对《广东省经济开发试验区管理暂行规定》(省长令第7号)明确赋予广东揭阳经济开发区的行政审批权限,市直各单位要相应放权给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实施,对省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也可适当放权给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实施。

  二、对市政府作出改变管理方式,不再列为行政审批,调整为按日常业务管理的事项,各单位要依法依规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三、原省政府令第125号委托和下放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如在省政府令第142号中无明确调整的,仍按省政府令第125号的要求贯彻实施。

  四、对省政府委托、下放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各地、各部门应认真做好与省直有关部门的衔接工作;对本轮改革市委托、下放给县级管理的项目,各单位也应主动与县级部门做好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五、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落实工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

  附件:《揭阳市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