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师范大学章程》获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核准生效
发展与政策法规研究室消息(通讯员 刘连富)日前,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发布第11号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我校章程获核准发布。核准书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师大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并报市教委核准的《天津师范大学章程》,经天津市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5年3月27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第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予以核准。
我校章程的制定工作于2012年6月正式启动,成立了由党委书记、校长为组长的章程制定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成立了19个课题组,规定了工作原则、工作时间进度和具体工作要求。经过充分的学习调研和反复论证,2013年寒假前完成章程初稿。在章程制定过程中,学校征求了校领导、离退休校领导、校学术委员会成员、教代会主席团成员、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机关正处级干部、各学院领导、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共近1000人次的意见。经过充分酝酿,反复推敲,数易其稿,不断完善,于2014年12月上报天津市教委。
经核准的《天津师范大学章程》分为序言、总则、功能与教育形式、校级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学院与研究机构、教职工、学生、保障与服务、学校标识纪念日、附则,共9章、79条、9300余字。
我校章程的制定,既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要求,又充分体现了我校的办学传统和特色优势,既广泛听取了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发扬了民主,又结合新时期高教综合改革新实践坚持了创新的原则。
学校将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当前,我校进入内涵式发展的重要时期,落实《天津师范大学章程》,对于推动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机制的改革,推动工作作风、服务意识的转变,不断提高依法治校、依章程自主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加快建设国内一流的教师教育特色综合性大学具有重大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