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第九批特级教师评审办法和评审程序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5年南粤优秀教师(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预通知》(粤教人函﹝2015﹞117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2015特级教师评选有关事项的通知》(粤教师函﹝2015﹞107号)的要求,现制订我市推选第九批特级教师评审办法和评审程序如下:
一、评审办法
1.坚持标准,确保质量
坚持以师德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实事求是、优中选优、宁缺毋滥。
2.坚持比例,合理推荐
统筹考虑各级各类人员,严格控制非专任教师推荐比例。校(园)长和专职教研员的推荐人数应严格控制在推荐总人数的20%以内。
3.“三个优先”,“三个倾斜”
“三个优先”:在同等条件下,符合以下情形者予以优先:
(1)曾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模范、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
(2)坚持在农村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10年以上并表现突出。
(3)参加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活动一年以上并表现突出。
“三个倾斜”
(1)向中小学教学第一线的专任教师倾斜。
(2)向中青年骨干教师倾斜。
(3)向农村学校教师倾斜。
4.坚持原则,民主推荐
评选工作要严格按照粤教人函﹝2015﹞117号和粤教师函﹝2015﹞107号规定的评审条件执行,坚持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采取评审委员会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推荐上报人选。
二、评选程序
1.初审
市教育局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包括各地上报人员是否达到基本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比例。
2.考察
组成汕尾市推荐第九批省特级教师人选考察小组对各县(市、区)、市直学校上报的人选逐一进行考察。考察的内容和要求按省文件规定执行。
3.评审
成立汕尾市推荐第九批省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对各学校推荐的人员进行集中评审和推荐。
4.决策
评审委员会把评审结果报汕尾市推荐第九批特级教师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5.公示
按省文件规定,将汕尾市推荐省第九批特级教师人选在汕尾教育信息网公示5个工作日。
6.上报
推荐人选经公示5各工作日,无异议后将申报材料报送省教育厅。
汕尾市教育局
2015年8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