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县(市)区域中小学校长教师也将交流轮岗
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自2015年8开始,济南市进一步推进县(市)区域中小学校长、教师交流轮岗。
着力交流轮岗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缩小城乡、区域、校际之间师资差距。用3 至5年时间实现县(市)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力争到2020年基本实现全市城乡义务教育师资配置基本均衡的目标。
明确交流轮岗范围。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公办中小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中,在同一单位工作满6年的教师,原则上都要分批进行交流轮岗。校长交流轮岗人员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校长、副校长。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2届(每届任期一般3-5年)。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原则上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在本区域内进行。
确定交流轮岗数量和时限。各县(市)区每学年实际交流的教师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特级教师、名师名校长、教学能手和县级以上优秀教师等要占一定比例。同一学校校长、副校长一般不同时进行交流,同一学校班子成员每次交流人数一般不超过3人。教师交流轮岗时限一般为3学年,校长每次交流的年限原则上不少于一届。
细化交流轮岗形式。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可采取跨校竞聘、学区一体化管理、学校联盟、名校办分校、集团化办学、城乡交流、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和途径。2015年1月1日(含)以后首聘的高级教师,3年内应外出交流,2015年1月1日以前聘任的高级教师,要求学校根据规定比例制定计划,分批进行交流;特级教师、名优教师采取学校互派、学科互补等形式进行交流。获得特级教师、名优教师(校长)称号者,原则上要在获得称号下学年参加跨校交流,不受年龄限制。
制定有效激励机制。自2016年起,凡符合交流轮岗条件的人员,评选特级教师、名优教师以及申报高一级职称的,必须具备交流轮岗一年以上的经历。交流轮岗经历和交流期间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评聘、岗位晋级优先考虑的依据。新设立中小学校一律不予明确行政级别,实行校长职级制管理。新任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副校长应有在2所及以上学校(含教学点)交流轮岗工作经历或农村学校工作的经历,且每所学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
为确保交流效果,市和各县(市)区将把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纳入政府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定期对县(市)区和学校开展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情况进行督导评估。(济南市教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