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对民办教育新上项目实行贷款贴息政策
来源:青岛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扶持力度,降低民办学校融资压力,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近日,青岛市教育局和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对民办教育新上项目实行贷款贴息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对符合条件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和社会资本举办的独立学院,不含民办培训机构)新上基本建设、设备购置、房屋租赁项目,从银行类金融机构取得的实际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为 1-3 年。贴息资金按管理权限由市、区(市)两级财政分别负担。各级财政对符合规定的同一独立法人机构一次贷款给予贴息,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通知》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审核认定的贷款贴息项目,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并接受审计检查和各方监督。享受财政贴息的贷款资金不得用于借新还旧及偿还各类债务。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通知》的印发,加大了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力度,降低了民办学校融资压力,减轻了办学成本,将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和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教育,拉动教育消费,推动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青岛市教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