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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中开展宪法晨读宣誓活动

李想2015年12月10日4分钟421 次阅读

  根据2015年11月18日下发的《关于转发省教厅、团省委、省少工委关于在全省中小学开展第7个“法治广东宣传教育周”系列活动的通知》要求,纪中在12月7日晨会上开展了宪法晨读活动、宪法宣誓仪式。学校行政领导、班主任以及全体同学参加了本次活动。活动由学生处黄建军副主任主持。

  晨会上,由初二7班古瑞蓉同学进行演讲,她主要谈了和同学参加市法律知识竞赛的感想。然后,古同学为全校同学选读了宪法晨读内容。最后,全体同学举起右手,面向国旗,庄严宣誓:“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附:   2015年宪法晨读内容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