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研资讯高中省一级学校等级评估”“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估”“省一级幼儿园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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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省一级学校等级评估”“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估”“省一级幼儿园评估”

李想2016年4月13日2分钟744 次阅读

  粤教督〔2016〕18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广东省教育评估协会、广东教育督导学会: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高中省一级学校等级评估”“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估”“省一级幼儿园评估”转移承接机构的通知》(粤教督函〔2015〕58号)规定,2015年12月21日至2017年12月20日,“高中省一级学校等级评估”“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估”“省一级幼儿园评估”职能转移给广东省教育评估协会、广东教育督导学会两家单位承接,省教育督导室不再受理上述项目的申报等相关事宜。为继续做好相关工作,省教育厅结合实际,制定了《“高中省一级学校等级评估”“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估”“省一级幼儿园评估”职能转移承接监督暂行办法》。

  请各地及时通知相关学校(幼儿园)按照程序和要求选择向上述两家机构提出申报。同时依法依规对两家机构承接职能期间的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如遇到问题请迳向省教育厅反映。

  联系电话:020-37626922,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23号,传真:020-37626849。

  广东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