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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公益,坚持普惠

李想2016年5月15日1分钟138 次阅读

  《办法》还规定,配建教育设施属国有公共教育资源,由开发企业代建,经验收合格后,无偿将产权移交当地区人民政府,由各区人民政府统筹并交由本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使用和管理。杜绝开发商将配建教育设施进行分割、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用途。

  此外还明确提出,配建教育设施移交后,各区人民政府须交由教育部门办成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或免租金委托办成普惠性幼儿园。确保教育设施移交后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内投入使用。开发企业未按时完成配建教育设施移交手续或将其转让、出租等他用的违法行为将被追究违约责任,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